以眼還眼

大部分的人一聽到 “以眼還眼”,就會聯想到報復。好像一旦我們被別人傷害了,就一定要用同樣的方式回敬對方,才能體現公平和公義。

但如果我們回到聖經中古代律法的原意,會發現 “以眼還眼” 講的並不是報仇,而是 “相稱的賠償” 原則: 造成多少損害,就要承擔多少責任。

聖經在《利未記》24章20節里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意思是要保障公平,避免有人因為憤怒而過度報復;同時也讓受傷的人得到合理補償。換句話說,它是為了阻止復仇,而不是鼓勵報復。

類似的法律條文在古代近東世界也曾出現過。例如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

不過,那部法典只對傷害社會地位高的人,實行嚴格的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地位較低的人或動物受傷害的情形,通常用賠錢的方式來解決。

而《希伯來聖經》強調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同樣的寶貴,包括奴隸在內,這一點在公元前一千多年的時代是相當大的進步。

考古學的發現也支持這一法律原則。自1901年發現《漢謨拉比法典》後,人們又陸續在《烏爾納姆法典》、《中期亞述法典》等更早的法律文獻中發現類似的法律條文。

2010年,在以色列北部的夏瑣地區,還發現了七條楔形文字寫就的法律泥板殘片。顯示在青銅時代中期,迦南地區已經有與聖經類似的賠償觀念。可以說,“以眼還眼”是一種維護社會秩序、遏制復仇的法律工具。

然而當我們來到新約時代,耶穌基督提出了一個更高的倫理標準。

他在登山寶訓里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把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馬太福音》5:38-39)

這不是取消正義,而是呼召門徒學會用善意終止傷害的反覆循環。

法律讓社會公平,愛卻能軟化人心;公義讓傷害被看見,憐憫則讓仇恨不再延續。

或許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受傷或被誤解的時候。在那些時刻,“以眼還眼” 提醒我們:正義需要被維護。

而耶穌基督的話提醒我們:有時,用憐憫、寬容和忍耐,可以讓惡意在我們這裡截至,不再傳遞下去。

願我們既堅持公義,也不失溫柔和良善;讓公平穩住世界的邊界,讓愛點亮我們前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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