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保護人,祝福人,跟人溝通

父母都希望把最好的給孩子,保護孩子,教導兒女,跟他們溝通。創造人類的神也是如此。因為神說,我是按照我的形象樣式造的人。所以人有善待兒女的心,因為造我們的神是這樣的。為人父母把最好的給兒女,那麼神如何對待人呢?

神寫聖經明白告訴世人,神要人像祂一樣,就是要人有神的性情品格,這些神性比能力智慧財富更好更重要。神的性情包括憐憫、恩慈、仁愛、公義、聖潔、信實、謙虛、溫柔、節制、忍耐等。

為了幫助世人追求神,神跟古代以色列人立約的時候,把這些品格放在律法中,叫以色列人遵守,作世人的好榜樣。舉一個例子,家裡需要幫傭幹活,在人力市場買了僕人,怎麼對待這僕人呢?

條例第一部分:神說,你買以色列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子,他的妻子就可以同他出去。

第一部分顯明,神要以色列人平等看待同族人,貧富都是兄弟。既是兄弟便當互助。窮人遭遇困難,為求生做奴僕,你可以買他作僕人為你幹活,提供他吃住,幫助他解當下的急難。但是他有能力自立了,第七年你就要無條件讓他自由。這條例顯示神的公義和婚姻的神聖。以色列人遵行了律法,他自己也好,國家社會也好,便顯露公義的氛圍,重視婚姻。因為神設立婚姻,是要夫妻相互陪伴與幫助,是一體的,不可以分開。

第二部分:主人若給僕人妻子,妻子生了兒女,妻子兒女要歸主人,僕人要獨自出去。這一部分顯明,如果妻子原本是屬於主人的婢女,主人有責任照顧婢女孩子。如果僕人回復自由身,可是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照顧孩子,孩子就會受苦,甚至成為社會問題。神附加這一條款,確保未成年孩子的成長,他們有母親在旁邊照顧,也有主人確保母子的溫飽。這個條款顯明神的憐憫恩慈。

第三部分:如果僕人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着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這個附加條款顯明神的恩慈與仁愛,當僕人感恩,敬愛主人,雖然僕人可以自由,但是主僕之間的情感,家人之間的愛比自由更重要。

第四部分: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這個附加條例顯明神對婦女的愛護。古代社會女人地位相對比較低,他們獨自在社會上很難自給自足。所以神附加此條例,保護婦女的溫飽安全。

第五部分:如果主人選定婢女歸自己作妻妾,過了一段時間不喜歡她,這時候就要許她贖身。主人若是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把她賣給外邦人。這個附加條例顯明神的公義憐憫,要保護無力自保的女子,當主人討厭她的時候,女子有離開這主人的法定權利;並且限制心地不善的主人把女子賣給外邦人。

第六部分:主人若選定婢女給自己的兒子作妻妾,後來兒子不喜歡她又娶了一房,這時候主人需要待婢女如同待女兒,婢女需要的飲食衣服及生孩子的機會不可少。如果不滿足這三個要求,就要讓婢女白白的出去,不用贖身。這一保護弱勢女人權益的附加條款顯明神的仁愛與公義

這條律法記載在聖經出埃及記的21章1-11節。不論貧富、男女,神一視同仁。通過律法,神要求以色列人,給窮人出路,給女人保護。以色列人遵行律法,窮人就得到照顧,弱勢女子就得到保護,社會問題就會減少,神的仁愛公義便得彰顯。

神給以色列人制定律法之後1400年,神差遣兒子耶穌基督降世,拯救世人脫離罪惡的時候,耶穌報告祂的工作說,我要叫被擄的得釋放,受壓制的得自由。耶穌和律法一樣,也反映了神性。今天神要世人效法耶穌,以祂待人的方式彼此相待。人人都跟隨耶穌,你我就能像神一樣。社會上的弱勢族群,便得到愛護與尊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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