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獻幫助我們的家庭變得更豐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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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聖經舊約有一條規定告訴猶太人要把田地和群中所得的百分之十獻給神;請參考利未記27:30-33以及申命記14:22-29。事實上,我應該說“…獻還給神”——因為舊約記載萬物是神所造的,是神所擁有的,而且神只是把東西借給人們讓我們暫時使用;請參考詩篇50:10。

此觀念不限于田野和牲畜方面;連長子也屬於神。猶太人把牲畜和莊稼獻給神(包括一些給利未人吃),但猶太人用錢把兒子和部分動物贖回來;參看出埃及記13:1-6。

神沒有把這些規定用在基督徒時代,但是那些觀念和原則仍然存在。我們所擁有的一切都屬於神;神只不過把萬物借給我們使用片刻。因此,我們要用我們所擁有的榮耀神,包括我們的錢財。

有關錢財,神說了不少話,譬如:“憐憫貧寒人的,就是借給耶和華”箴言19:17。“眼目仁慈的必蒙福,因他將食物分給貧寒人”(箴言22:9)。“有施捨的,錢財增添;吝惜過度,反致窮乏。慷慨待人,必然豐裕…”(箴言11:24-25)。

“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體上榮耀神”(哥林多前書6:20);意思是耶穌奉獻他所有一切,所以我們也應該“奉獻”(錢)。“每逢七日的第一日,每人要照自己的收入抽出若干,保留起來”(哥林多前書16:2);意思是基督徒要奉獻金錢支持主耶穌的善工。“…少種的少收;多種的多收。各人要隨心所願,不要為難,不要勉強,因為神愛樂捐的人”(哥林多後書9:6-7)。

“所以,弟兄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羅馬書12:1);意思是我們要奉獻自己,不只奉獻金錢。

連現今的研究都告訴我們,“奉獻”給我們自己之外的需要是多麼重要。網上很多資料都說明人家為何要支持(賺了錢應當給)慈善機構。人們賺了錢的時候就伸手協助社會之需;讓賺錢的那位也感到“舒服”——給他自我滿意感。基督徒也同意這觀點。基督徒視“奉獻”為神給人的特權,參與神的善工,使我們成為神的手,神的腳。

世上有許多所謂慈善家奉獻大錢幫助不同的人和機構,但是奉獻不限於財主。耶穌基督誇講一位貧窮的寡婦,說:“這寡婦,雖然自己不足,卻把她一生所有的全都投進去了”(馬可福音12:41-44)。施捨這件事比施捨的數目重要;但是神期待人們“照自己的收入抽出若干”。

快樂美滿家庭包括與自己家之外的人分擔經濟上的需要;奉獻金錢給慈善機構,會讓您的家享受這種快樂。沒有這一項服務,您我的家不完整,因為我們只專顧自己。

我勸普天下的夫妻,很誠懇地也很嚴肅地思考你們應該奉獻多少錢給教會、博物館、醫學研究中心,和其他依賴人捐錢給他們的機構。沒有外人的支持這些機構沒辦法存活,去幫助那些無能照顧自己的人。不要說,“我們要等到我們的錢財足夠了,等到我們能夠賺很大的一筆錢之後。”不!現在就要開始捐錢!今天開始!從今以後要繼續不斷地奉獻金錢!畢竟,你的錢不是你的;都是神的!


“神能將各樣的恩惠多多加給你們,使你們凡事常常充足,能多做各樣善事”
哥林多後書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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